1、严格遵守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的规定》、《临床行医十个严禁》、《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》、浙江省卫生厅文件(浙卫发〈2010〉271号)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通知》;等卫生厅及医院关于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,自觉执行道德规范,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,确保医疗安全。 2、不接受药品、医疗设备器械、义齿加工、医疗卫生耗材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、企业或代理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或不正当利益。 3、视病人病情规范开药,合理检查、不开大处方、不做不必要的检查。不接受开药及其它医学检查开单提成。 4、不为医药代表统方,发放回扣。 5、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“红包”、物品、宴请等。 6、医药公司等组织的学术活动,需经医教科备案同意后,按规定方可参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