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,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,维护广大群众和医院的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:
1、医院成立价格管理科,配备兼职物价员,负责对全院医疗收费的管理、监督、检查、考核。了解收费动态,负责与上级物价部门的联系和沟通。
2、各科室必须以2005年7月1日《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》和省物价局的补充规定为收费标准,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,自立收费项目和分解收费,重复收费。
3、对药品和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作价、正确执行药品调控政策,不得擅自增加卫生材料收费。
4、按病历记录收费,禁止超病历范围收费,无病历记录或服务项目不得收费。
5、有价格变动或收费标准调整,经价格管理科核准后,由物价员输入电脑收费字典库,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调整修改价格。
6、对常用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布上墙,并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及时更新。
7、新开展的医疗项目、由科室提出申请、经过讨论决定后,按《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》申报,经上级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,未经批准不得收费。
8、合理检查,合理用药。需要使用特殊材料,应事先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说明作用和目的,并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。
9、遇到病人、家属要求查询或者收费投诉必须耐心接待,认真核查回复。
10、一切医疗收费均有财务科统一收费、开具医院正规发票、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,一经发现严肃处罚。
11、对违反医疗收费管理规定,多收或者漏收的按医院有关条例处罚,影响较大的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。